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激励、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3.县(区)级主管部门是本级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直接监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并对使用结果负责;负责提供本地区奖补资金数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负责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确定支持项目;负责本级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奖补资金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施 PPP 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市、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资金下达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金额等资金分配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市、县(区)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三)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虚报、骗取或截留、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