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6月9日,财政部税政司王建凡司长带队,来山东专题调研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并召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再生资源协会和部分重点企业,在山东大厦召开专题座谈会。我协会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邱明琦代表协会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以下为会议发言稿。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情况汇报
尊敬的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领导:
衷心感谢国家和省财政部门领导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视与支持!遵照会议要求,现将我们掌握了解的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现状作一汇报。
一、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是经济、人口和资源消耗大省,也是再生资源产生与回收利用大省,行业总体规模在全国省级居前三位。
(一)回收网络基本情况
截至到2020年底,据我们协会摸底调查,全省16市从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玻璃、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8大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经营的基层回收站点达到1.45万个,同比增长9.8%;区域性交易市场36个,同比增长5.9%;回收分拣加工中心126个,同比增长11.5%;大型综合性和专业性聚集区8个,同比增长14.3%;各类回收企业5186家,同比增加4.5%;从业人员约35.53万人,同比增长2.4%。
山东省2020年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网络情况统计表
序号
名 称
单位
2019 年
2020年
增降%
1
基层回收站点
万个
1.32
1.45
9.8
2
区域性交易市场
个
34
36
5.9
3
回收分拣加工中心
113
126
11.5
4
大型综合性和专
业性聚集区
7
8
14.3
5
回 收 企 业
4963
5186
4.5
6
回收从业人员
万人
34.7
35.53
2.4
(二)主要品种回收总量
据统计,2020年,全省以废钢铁等8大类为主的再生资源重点品种,回收总量达到2751.65万吨,同比增长13.67%,综合回收率为75.0%;
山东省2020年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数量统计表
品 种
回 收 量
单 位
2019年
增 减 %
废 钢 铁
万吨
1185
1360
14.8
废有色金属
164.3
234
42.4
废 塑 料
216
242
12.0
废 橡 胶
53
50.6
-4.5
废 纸
680
720
废 玻 璃
83
84.7
2.0
报废机动车
数量
万辆
12.6
17.9
59.3
重量
25.2
44.75
77.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万台
413
427
3.3
15.1
15.6
合 计
2420.8
2751.65
13.67
(三)主要品种回收总值
据统计,2020年,全省8大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实现回收总值1143.18亿元,同比增长23.2%,占全省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56%。
山东省2020年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总值统计表
回 收 金 额(亿元)
278.4
367.0
31.8
429.0
534.4
24.6
56.2
67.8
20.6
21.6
21.55
-0.2
129.2
136.8
5.06
5.17
2.2
4.1
6.62
61.5
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
3.72
3.84
3.2
928.26
1143.18
23.2
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简要回顾
再生资源回收作为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容纳大量就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曾经长期对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仅从1995年到2010年15年期间,国家先后分三段,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了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其中,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70%优惠政策;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对回收企业销售的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利废企业按回收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金额依10%抵扣进项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恢复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2009年的退税比例为70%,2010年的退税比例为50%。
2011年1月1日至今,国家除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利废企业有关项目实行有条件的增值税4个档次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外,对回收环节没有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问题现状
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原统一发放的收购发票随即取消,销售发票基本按照回收企业年经营规模定额发放,所得税由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税务部门按照以票管税的原则,对小规模纳税人,年经营额20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税开具销售发票。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开具增值税率为3%的销售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的回收企业,收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再生资源,要求必须取得税率为3%的进项发票。收购一般纳税人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要求必须取得税率为13%的进项发票。
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城乡居民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不交税,没有开销售发票的义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者,95%以上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销售回收的再生资源不能开发票;相当部分一般纳税人产废单位销售自身产生的再生资源,因多种原因也不给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开具发票。面对这种现状,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无力改变,你这个企业不收其他企业收,为了生存只得收购,因此形成了大多数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无票进货的局面。
从增值税角度看,由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不能从城乡居民、个体经营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多数产废单位(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自开收购凭证税务部门不予认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回收的再生资源时,必须以销售价格为准,全额缴纳13%的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的12.5%的地方税。以100元销售额为例,需要缴纳增值税约为11.5元,地方税约1.438元,二者合计12.938元,高于全国大多数行业3%的平均税赋。
从所得税角度看,也由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按照查账征收要求,企业对税务部门拿不出合法证据证明进货成本和税前抵扣项目,按照什么基数交纳所得税成了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价格为准全额征收25%的所得税,这对企业生存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税务部门监管不到的“小、散、乱”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勾结部分利废企业,进行不开发票的偷税交易;而税务部门监管到位的规模经营回收企业,大都不敢与利废企业做不开票的偷税交易。这就造成了同种再生资源由于是否交税而价格不一和利润不同的现状,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的不良局面。
少数规模经营回收企业由于在进项环节满足不了需求,铤而走险弄虚造假获取非法进项发票,巨额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致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目前成为涉税违法的高发地带。
省内外部分地区为了给地方创造巨额税收,出台增值税、所得税留成和地方税返还或以奖代返政策,让承办企业给外地企业开具低税点销售发票,形成税收洼地吸引外地税源,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据初步测算,仅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每年外流的应收税源不低于200亿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具有缩短生产流程、降低经营成本、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广泛容纳就业的明显作用,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现“双碳”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比以往给予更多的重视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是连接产废与利废的桥梁纽带,担负着从社会各角落聚集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重任,是促进循环经济得以循环、资源短缺矛盾得以缓解、环境污染程度得以降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得到落实的重要环节,其工作量大面广十分繁重,理应比利废环节给予更多的重点扶持。
面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解决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进项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高和所得税前经营成本难以认定,其根源在于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目前管理框架下解决这个问题,可考虑如下办法:
一是税务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办法,监督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者和一般纳税人产废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必须给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开具进项抵扣发票,违者严厉惩处。
二是制定条件和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选择管理正规、经营守法、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依托他们整合社会网络资源和经营资源,发放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用于证明进货成本但可不作进项抵扣的收购发票,按照经营量动态足额发放销售发票。
三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管手段,动态监管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全过程的经营行为,依法认定进项。
(二)严厉查处不开发票交易的偷税行为
针对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回收经营者,与利废企业相互勾结不开发票交易的偷税行为,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奖惩措施重点查处。应重在查处数量较回收企业少、便于税务部门监管的利废企业的偷税行为,迫使所有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都要开具发票依法纳税,一方面规范市场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一方面统一销售价格解决回收环节税负重的问题。
(三)对回收环节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从以往的经历看,对回收环节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免征增值税。从目前利废环节看,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利废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三种形式,均可考虑作为优惠税收政策对回收环节给予重点扶持。此外,可考虑在税收有关法规规定的框架内,降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增值税税率,免征回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回收环节不管实行何种优惠税收政策,不能像以往那样实行普惠制。必须要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制定严格的条件设立门槛,把优惠政策给管理正规、经营守法、效益良好、前景广阔的行业领军企业,依托他们改变目前行业“小、散、乱”现状,提高产业化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再生资源向着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化处理方向加快发展。同时,建立正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黑名单”制度和列入征信范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各方监督,严厉惩处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的税收秩序。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2021年6月9日
发言人: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邱明琦
手机号:13001736560